律道荆棘

律道荆棘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实习律师:段旭东

2012年3月14日,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决定》,就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各个阶段中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,为律师更好的扮演辩护人的角色提供了制度基础。

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决定》,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进一步的细化规定,使得律师对民事案件的办理变得更具有操作性。

党的十八大的召开,把依法治国提到了一定的高度,其中强调性的提出要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,说明党和国家领导人已经充分意识到法律和律师存在的必要性。国之无法,则民行无道,官行无度,国将不国。

按说,在这样一个诸法革新,保障律权的时代背景下,律师应当是感到骄傲和庆幸的。但事实是律师的工作依然是举步维艰:各级司法系统、各政府部门的内部规定大行其道,其工作人员拒绝律师的合理要求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,振振有辞。面对如此的执业环境,作为一名律师,也只有扼腕顿足,望洋兴叹的份了。

一年前,本所接受杨某(化名)的委托,为其办理股份转让事宜。其实就是很简单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,有限公司的一名股东要将其股份转让,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某(化名)称欲购买而无经济能力,按照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王某应当是被认定为放弃股份的优先购买权。

然而,当所有应当准备的材料准备齐全,到了某工商局的时候,该工商局竟然要求法定代表人王某本人到场,才能确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,否则不予办理。承办律师拿出《公司法》与其理论,该局工作人员则称此为工商局“内部规定”,法律也不“好使”,若有异议则可找局长处理。无奈之下,律师找到该局局长,局长称只要符合规定,绝对会给予办理,不存在故意刁难的情况。律师再辗转到工作人员处,该工作人员竟曰:“局长能办那你找局长办吧。”其态度恶劣至极。

无奈之下,律师想到法院的协助执行,便转头寄希望于法院的权威。谁知两个单位协调下来更是困难重重,一年来,承办律师奔走于法院与工商局之间,苦于周旋,但依然是石沉大海,没有进展。一年的时间过去了,律师不但没有得到其应有的报酬,反而受到当事人的埋怨,质疑其业务水平,律师每每想到此处便心绪起伏,愤懑难平。

以上虽是律师办案过程中的一个案例,但是此种类似的情况却是广泛存在的。甚至有一些基层的工商所遇到律师前去调取工商信息时,竟然以工商所不对外办理业务为由拒绝律师。比如开封某工商所负责人就以工商信息为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,别人无权调取为由拒绝律师取证,并声称若要调取工商信息需要获得分局局长的批示。然而当律师问及分局位置信息时,该负责人竟说:“这里道路复杂,一句两句说不清,你还是边问边找吧。”态度蛮横,丝毫不像国家工作人员。当律师辗转找到工商分局时,万万没想到工商所只和工商分局仅百米之隔,从此可以看出,该工作人员刁难律师之心昭然若揭。

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,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口号是建设服务型政府。作为一个市场主体,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,行政主体理应给予便利,而不是窃据公权力,空口妄谈“为人民服务”。作为一名律师,一名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,理应得到这个社会应有的尊重。国家也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来具体规定律师的各项权利,但是在实际工作中,社会地位的不对等导致公权力机关对律师的工作缺乏必要的配合,用“在夹缝中成长”来形容律师行业再贴切不过了。

律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,律师的权利得到保护,则就代表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,律师权利沦丧,则公民的权利就难以保障。在依法治国顺利推进的大好形势下,我们呼吁:放过对律师的“刁难”,还我们一个纯净的执业环境。